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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类似review类型的文章转自《新闻记者》杂志。感觉所引文献还不够权威,但对我这个非专业人士,读后收获不小。如果说富士康短期自杀率确实反常的话,我不得不怀疑媒体在其中扮演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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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应该怎样报道自杀?
马汇莹(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生)
媒体报道自杀事件,人们似乎已经习以为常了。稍加梳理,不难发现,仅自2006年以来,引起关注的自杀事件就有好几起:山西榆社贫穷父亲在儿子高考估出高分后却服毒自杀,北师大一博导跳楼自尽,福州市外来务工者陈某跳江自尽,人民大学一女博士跳楼自杀,广州某高校一周内三人坠楼自杀。这一幕幕悲剧提醒我们思考:媒体应该怎么报道自杀新闻?媒体能为预防自杀做些什么?
传媒与自杀:复杂的关联
大众传媒与自杀行为之间存在着复杂关联,这最早可追溯到18世纪晚期。1774年,歌德的小说《少年维特的烦恼》中,主人公维特为情开枪自杀。小说面世以后,许多青年男子用同样的方法结束生命。因此,该书在某些地区被列为禁书,“维特效应”亦被用来专指模仿自杀的行为。[1]
自杀行为具有传染性,传媒上的自杀新闻会诱发他人的效仿,国内外许多媒介效果研究对此提出了一系列有力的证据。20世纪70年代,美国社会学者David Phillips研究发现[2],报纸与电视上的自杀新闻报道量与随之而来的自杀数量成正比;自杀报道出现在头版比其他版面更易诱发自杀行为;自杀报道的传阅率越高,影响力越大,其诱发的自杀率也就会越高、越严重。在电视报道自杀案例后,自杀数量在10天内逐渐攀升,如自杀者是名人,且在多台、多栏目相继报道,其负面影响及诱导效应尤为明显。
根据香港大学香港赛马会防止自杀研究中心的报告:1998年,香港传媒曾经广泛报道港岛第一例烧炭自杀案,甚至图文并茂登出自杀者的平静面容,令人错觉烧炭自杀较其他自杀方法舒适。短短两个月内,在香港,烧炭即成为最普遍自杀方法的第三位;3年后烧炭占所有自杀方法的比率由6%增至28%;5年后香港每4个自杀个案中,便有一个是烧炭自杀。
尽管目前的实证研究尚不能证实自杀新闻与随后的自杀行为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联,但研究者取得的一致共识是:媒介对自杀新闻的渲染、煽情、美化、浪漫化等手法会引起自杀率的升高[3]。
媒体:一种心理暗示与情绪传染的途径
为什么传媒报道会诱发更多的自杀行为?从社会心理学角度分析,这是一种社会感染现象:当人们集聚在一起时,某种特定的感情、情绪、行为就会像细菌一样在人群中传染,有点像情绪上的“流感”。塔尔多(1843~1904)在其代表作《舆论与群集》中分析了法国报纸读者阶层指出:现代社会中,人们虽然在肉体上(空间)是相互分离的,但是在心理上却是相互连接在一起的一种群集(crowd)。社会心理的“无接触传染”可以通过当时日益发达起来的、可进行大量传播的印刷品———报纸、杂志、政治宣传手册等等,在人群中扩张和传递。[4]日益发达的大众传媒把人们联系在一起时,也成了社会心理、情绪传染的一个途径。
媒体对自杀新闻的大肆渲染对于一些徘徊在生死边缘的人具有强大的暗示、诱导性。尤其是现代媒体高度发达,使得自杀这样的所谓轰动新闻,被密集且全过程地展示在人们面前,根据社会学习理论,自杀高危人群在看到报道后,会对背景或问题与自己相近的自杀者产生身份认同,并模仿对方的方法来“解决问题”。报道越多,被模仿的机会越大;若自杀者为知名人士,对受众的影响比普通自杀者高出十倍。[5] “1986年4月8日,日本歌星冈田由希子跳楼自杀的新闻被媒体大肆渲染后两周,日本几乎天天有青少年自杀,十多天竟达二十余人。据研究资料统计,在1986年的头11个月,日本青少年自杀人数达333名,比1985年同期高44%,心理学家称之为‘由希子症候群’事件。”[1] 2003年4月1日, 张国荣自杀事件发生后,媒体的报道连篇累牍、大肆渲染。“从1日深夜到2日凌晨9小时内,全香港有6名男女跳楼自杀,其中5人不治,轻生原因涉及感情、失业、经济、病痛困扰等方面。心理学家指出,艺人张国荣自杀身亡,强化了原本已有自杀倾向人的寻死欲念”。香港的专项研究也显示[7]:自传媒大篇幅报道张国荣死讯后,4月份香港共有131宗自杀身亡个案,较3月份增加32%,亦较2002年4月份高出18人。在这些自杀案中,死于跳楼的占32%,在所有自杀方法中比例最高。在当月的自杀者当中,有几名死者轻生前留下的遗书中,清楚写明其自杀与张国荣轻生有关。
独特的中国自杀现象:社会学的解读
自杀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包括了社会、经济、心理等复杂原因。自杀行为的增加,不能全都怪罪于媒体。社会学对自杀行为的研究有助于我们认识这种现象背后的社会土壤。
先从中国独特的自杀现象说起。“中国农村自杀率是城市自杀率的3倍,这一结果有别于全球任何国家;中国女性自杀率略高于男性,而其他国家显示男性自杀率更高;中国约1/3自杀死亡者和2/3自杀未遂者从未接受精神疾病诊治,而几乎所有其他国家发现90%以上的自杀者患有精神疾病。”[7]与大多数西方国家自杀者集中在城市、男性、中年人、受精神疾病困扰不同,我国自杀者集中在农村、女性、年轻人和老年人,且多集中在弱势人群中。
有研究者认为,“自杀在中国应属典型的社会转型期的救助问题,而非后现代化的心理问题” [8]。以农民自杀为例,2003年7月,因退耕还林引起矛盾,陕西旬阳县发生5天之内3位农民自杀的轰动事件。再如新华社2002年1月报道的发生于湖北的连续7起农民自杀事件,以及近几年来经常见诸报端的因子女上大学问题而自杀的农民、因家庭纷争而喝农药自杀的农村女性等等,很难将其简单归结于“精神卫生”方面的问题。“农民自杀者内心的苦楚多半来自于对外界压力的无力抗争,现实生活的无味,对未来的绝望;另外还由于眼界或知识水平所限,对某些事情缺乏解释思考的能力,对某些压力缺乏解脱的途径却又无弃放的胸襟”。 [9]
但同时,中国社会的急遽转型和现代化进程使人们受到的精神压力也越来越大。工业化、都市化、人口流动、紧张的工作环境、失业和独生子女家庭等等,正在减弱以家庭为基础传统的社会支持网络。“面对‘人们的气性越来越大’和‘人际关系越来越复杂’这样的状况,我们已经无法诉诸三纲五常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也不可能把人心的政治附加给警察和医生。”“更大的自由也往往意味着更多的无助;更广阔的空间,往往会使人更加手足无措。道路没有了清晰的界标,是因为相信每个人都可能凭着自己的力量走正路,而并不意味着怎么走都是平坦无虞的;对于做不到‘从心所欲不逾矩’的人来说,一不小心就有可能跌下悬崖。”[10]
自杀新闻:报道还是放弃?
媒体的自杀新闻既然与自杀行为间存在着关联,那么是否就不应该报道自杀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如果一个生命的非正常殒落都不足以成为新闻,那还有更重要的新闻吗?况且,各种通讯传播技术阻挡不了消息的扩散,“鸵鸟策略”不是好办法。另外,个体自杀往往兆示着某种社会危机:从南京拆迁户翁彪为维权自焚身亡,到陕西旬阳县农民连续自杀;从经常发生的农民工跳楼讨工薪,到如今的高校毕业生因多种压力跳楼……除却个体自身的心理因素外,这些一个个逝去的生命恰恰屡次击中“社会绷得最紧的那根弦”,暴露了不容回避的社会“病灶”。
正确的报道态度是什么?英国BBC制作人报道守则的一项规定或许值得借鉴:“自杀是一个正常的新闻题材。不过若按真实情况报道自杀消息,会有可能引致他人模仿。报道时应避免美化自杀或简化死因,也不应令受影响人士更加悲伤,照片和自杀方法的细节也不应刊登,尤其是当该方法并不常见,小心报道的用词亦十分重要” [11]
简言之:我们关注自杀现象,但不应炒作自杀个案。自杀案件的适度报道,可以引起各界关注,而访问社会工作、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可提供深入的分析,找出事件的起因、处理及防范的方法,避免更多的悲剧。
自杀新闻的种种失当
让我们通过一些案例来检视经常出现的失当行为。
1.刊登遗书、遗照、现场照片,详尽描写自杀过程等。2005年9月12日,湖南一家报纸登出《中科院博士生跳楼身亡父母公布其遗书警示后人》,在报道中公布了自杀者的遗书和照片。根据国内外的研究,刊出自杀者生前照片、遗书、自杀地点、现场的照片等对自杀高危人群有极强的暗示和诱导性。
2.缺乏对危机干预机构、危机救助措施的报道。量化研究发现[11]:媒体的自杀新闻注意力集中在凸现异常性、冲突性的“事件性”上(83.39%),而有助于预防自杀教育的“资讯性”新闻仅占议题总体分布的9.48%。前不久,北京某报在对中国人民大学一博士生自杀新闻的报道中,详尽剖析了自杀者的可能原因、生前生活状况等等,但当提到有关机构已经介入对其周围人的心理危机干预时,只有一句话:“昨日下午,人民大学为此举办心理咨询讲座,并安排了善后事宜。”
这样的报道没有提到如何获得科学的救助信息、有哪些救助机构、怎样应对个人的心理危机等简便、实用、易得的科学救助方法。而国外的一些媒介自律组织要求报道自杀新闻时,不应放在显著的版面与位置,有关心理救助的信息应该与自杀新闻本身占有同等的比重。
3.渲染式、煽情式的报道方式。采用耸人听闻、煽情的标题吸引眼球,比如:《万米高空割喉———揭开百万富翁自杀幕后新闻》、《夫妻被追债双双自杀老公上吊老婆喝药》、《妻子挨打索要“对不起”丈夫竟举刀自杀》等等。部分媒体为吸引眼球,把这些悲剧新闻“闹剧化”甚至“娱乐化”处理,一再刺激、挑逗大众的“窥视欲”。尤其是对名人自杀的大肆渲染对普通人的影响很大,如前所述对张国荣自杀的大肆炒作等。
4.对自杀事件的归因过于简单。比如,《15岁少年因父母分居服毒自杀留遗书望父母和好》、《13岁女孩因家里无钱缴纳择校费服毒自杀》、《少女未扎头发遭拒考后自杀》,这样的标题、这种简单归因的报道对于青少年来说,很容易被误认为是解决问题的方法、招致模仿。一些关于成年人自杀事件的报道更应该深入分析背后的多种原因,引起社会的警醒。2006年6月,福建的一家报纸刊登《不堪医疗负担妇女跳江自尽丈夫随同跌入江中》,报道了在福建打工的一对江西夫妇的悲剧。后来《南方周末》的报道《1859元可致人死地?一个民工家庭能扛多大风险》中,记者经过深入采访,详尽披露了这对民工夫妇在找工作、工伤、拿不到工资、孩子交学费、卖菜被骗、病痛等种种生活压力和挫折下渐渐绝望、走上不归路的过程。通过对这个社会悲剧的“深挖”,折射了农民工在生活困境中苦苦挣扎、严重缺乏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问题,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媒体责任:将危害减至最小
我们当然不能奢求单靠媒体去承担厘清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之重,但仅仅出于敬畏生命的人道主义考虑,媒体也应该主动和自觉地进行反思并警醒:面对逝去的生命以及背后所暗含的社会危机信号,媒体可以做什么?怎样才能在报道的同时,把可能带来的危害减至最小?
第一,具体报道技术层面,记者应自觉运用预防自杀的科学常识,避免无意之中增大自杀的传染性。世界卫生组织专门编写了自杀预防手册,用以指导传媒工作者进行相关的新闻报道,里面详尽列出了科学报道的方法和一些基本的预防常识(参见下页相关链接)。
第二,精神健康层面,有效实用地传播心理疏导与救助知识。这包括:自杀干预机构的社会活动的报道、预防自杀研究成果普及、具体实用的预防措施等。实际上,在自杀新闻中嵌入具体实用的心理危机干预知识和措施是最好的传播时机。比如,在报道中及时公布最近的心理危机干预与预防机构的联系办法,宣传自杀行为前的征兆;宣传抑郁与自杀的密切关系,以及抑郁症是可治之症,呼吁人们关爱身边的亲朋好友等等。
第三,议题建构方面,从“自杀事件”引向“自杀问题”。不渲染、炒作自杀个案,谨慎报道理性剖析,以启迪受众、尊重生命。Elmar Etzers dorfei和Gernot Sonneek研究发现$#!,20世纪70年代晚期,地铁在维也纳开始投入使用后,由于媒体戏剧化地报道地铁自杀事件,致使维也纳的自杀率短期内急剧升高。鉴于此,奥地利自杀预防协会对媒体渲染式的自杀报道方式提出批评,并协助媒体改进了报道方式。随后,维也纳的自杀率下降了80%,回复到原有水平上。研究者认为,自杀率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媒体改变了煽情的报道方式。
此外,报道应尽量指出自杀者实际有很多其他可以选择的途径,自杀不是唯一出路,而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以对亲属进行深度访谈,强调自杀者的行为对其亲属心理方面的伤害。
第四,组织社会资源方面,重视、采用多种信息来源,凝聚、传递专业组织的力量。如果仅采访自杀者的亲朋好友、警方,则获知的是事件表面信息,议题狭窄且影响力有限。如果重视、咨询包括心理学、精神医学、社会学等等在内的专家、专业心理危机干预组织,则媒体可能在这些专业人士、机构与公众之间架起桥梁,有利于组织、启迪公众对自杀背后社会问题的思考和讨论。
[1]《自杀预防———供媒体工作者参考》,世界卫生组织精神健康部宣传手册
[2] 格伦•斯帕克斯:《媒介效果研究概论》第324页,北京大学出版社
[3]《探讨传媒对自杀的影响:自杀新闻报道建议》,香港大学香港赛马会防止自杀研究中心宣传册
[4] 参见新明正道著,雷通群译:《群集社会学》,新宇宙书店1930年版
[5] Stack,S.(2003).“Media coverage as a risk factor in suicide”in J Epidemiologic Community Health 2003;57:238-240.
[6] 叶兆辉:《名人自杀效应:张国荣个案分析》,香港大学香港赛马会防止自杀研究中心
[7] 引自国际自杀预防协会会长Diego De Leo为2003年9月5日宣传“首次世界预防自杀日”的贺信,北京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http://www.crisis.org.cn/
[8] 李多钰:《自杀社会学》,《南方周末》2003年4月17日
[9] 郭之纯:《农民自杀是缺乏精神卫生专家指导吗?》千龙网
http://news.anhuinews.com/system/2003/11/24/000497949.Shtml
[10] 吴飞:《“理解自杀”札记之四———“为生民立命”是否可能》,《读书》2005年第11期
[11] 路鹏程:《媒体自杀新闻的内容分析———一个精神健康传播的视角》,《新闻与传播研究》2005年第3期

2010年6月20日15:56 | 2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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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学领域,没有比WHO和FDA更让人信任的组织了。别提中国卫生部和药监局,一帮垃圾(我永远不忘你们在非典时期公然说谎,还将非典病人藏起来以应付WHO的检查)和贪官(杀了郑筱萸,还有后来人)。对着WHO的指导意见,看看我们媒体在报道富士康跳楼事件上的欠缺,甚至丑恶嘴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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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预防:供媒体工作者参考(摘录)
世界卫生组织(WHO)
如何进行对自杀的一般性报道
在报道自杀事件时尤应注意如下几点:
●统计数据准确无误;
●信息来源真实可信;
●即使时间紧迫,报道也需慎重处理;
●慎重使用自杀行为的概括语言,
例如“自杀流行病”或“全球自杀率最高的区域”等词汇应避免使用;
●避免用自杀行为是社会文化发展的必然副产品的错误概念诱导读者。
如何对特殊自杀案例进行报道
应牢记如下几点:
尽量避免对自杀作感性报道,尤其事关名人时,更应避免渲染夸大之词。如该公众人物生前曾患有精神疾病,应在文章中明确指出,并避免绘声绘色地详细描述自杀方法、事件现场的惨状或刊登死者照片。媒体应避免用头条新闻报道自杀案例。
●媒体报道时应避免对自杀方法的详细描述。研究表明:对自杀方法的描述越详细,对大众的负面影响越大。某些自杀地点,如:桥梁、山峰、建筑工地及火车轨道等被媒体曝光后,轻生者到该地赴死的几率明显增高。
●媒体报道时切忌把自杀行为描写成扑朔迷离,引人入胜的悬案,但也不能过于简单地归结于某一件事引发的悲剧。自杀行为通常是许多负面事件堆积的结果,如:精神和心理疾病、滥用药物及药物成瘾、家庭变故、内心矛盾和心理压力太大等。明确自杀的诱发因果有利于保护公众的心理健康。
●切忌在报道中暗示自杀是人们面对重大人生困惑:如破产、考试失败或被性虐待的等唯一解脱方法。
●在报道时应提到自杀者的行为对其亲属和心理方面的伤害。
●将死者称为烈士会导致心灵脆弱者误认为社会崇尚自杀行为而盲目效仿。应在悼念死者、寄托哀思处大着笔墨。
●客观描述自杀未遂者的健康状况亦可将防止盲目模仿自杀行为。提供自杀相关信息的救助机构应在报道自杀案例的同时播放相关救助机构的信息,媒体可以借此充当协助公众防止自杀的积极角色:
●列出相关精神健康机构的最新电话号码及地址;
●广为宣传自杀行为前的征兆;
●宣传抑郁与自杀密切相关,以及抑郁症是可治之症;
●对自杀者的遗属表示同情并给予专业救助机构的电话号码,以减少其自杀危险性。
应该做的
●当列举自杀事实时,与该领域专家密切协商。
●用“自杀完成”一词取代“自杀成功”。
●只提供相关数据。
●指明死者除自杀外尚有出路。
●提供社会及社团救助机构的信息。
●宣传自杀前的征兆。
禁忌
●不应刊登死者照片或自杀遗书。
●不应详细描述自杀的方法。
●切忌将自杀归结为单一原因。
●不应美化自杀行为。
●不应将自杀理由归结为宗教原因。
●切忌相互埋怨。

2010年6月20日14:30 | 3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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